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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宣传贯彻执行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协调、安排和控制城市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,引导和调节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协调有序地发展,实施城市规划。
二、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。组织城市总体规划.分区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.报批、实施管理工作;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。
三、负责县城总体规划、专项规划的编制、调整、报批工作;监督检查县城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”、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”和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”的执行情况。
四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;负责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。
五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,核发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”:参与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。
六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,核发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”;对建筑、市政等各类工程实施规划审批管理,核发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”。
七、负责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,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点、放线、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。
八、负责对城市临时建设进行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,核发“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”和“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”,会同国土局对临时用地予以管理;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,并向市建设局通报。
九、负责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。依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,对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,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;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和查处,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十、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管理。
十一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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